常州市高新分区GX1004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公示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 规划名称及概况
规划名称:常州市高新分区GX1004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概要:
1.常州市高新分区GX1004基本控制单元位于新北区三井街道,东至澡港河,南至太湖西路、西至长江北路、北至河海西路,规划总用地为94.58公顷。
2.本基本控制单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原则、用地兼容性等控制要求应按《常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执行。
3.本次规划主要对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了如下修改:
(1)道路红线修改:对规划道路20(暂名)线形作优化调整,红线宽度不变;结合现状情况对巢湖路(长江北路-秦岭路)线形作优化调整,红线宽度不变;对巢湖路(秦岭路-澡港河)红线宽度作调整,由原16米调整为18米;取消太湖河南侧规划道路33;结合现状情况增加西江路、东江路;结合现状情况对秦岭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作调整,由原16米调整为20米;结合现状情况对太湖西路断面形式进行调整,红线宽度不变;修改部分道路路名,将长江中路改为长江北路,将太湖路改为太湖西路;
(2)蓝线修改:优化局部太湖河线形,将“新藻江河”改为“澡港河,并根据已审批《常州市城市蓝线控制规划》,增加澡港河、太湖河河道保护控制线,具体控制参数详见蓝线控制一览表;
(3)绿线修改:扩大澡港河西侧绿地,将规划道路20与澡港河之间规划为公园绿地;西江路、东江路北侧控制不小于15米宽绿化带;强化华山中路绿化节点,将华山中路与东江路东北侧控制不小于5000㎡公园绿地;
(4)黄线修改:根据已审批的《常州市“十三五”电网规划》,沿华山中路110kV架空高压线调整为110kV电缆;将原GX100416地块内控制的应急避难场所与社会公共停车调整至GX100415-01地块;预控规划轨道交通3号线示意线形,可结合轨道交通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5)公共服务设施修改:GX100405地块内增加1所高中,规模48班,虚线控制;将初中位置明确在GX100413地块,规模36班;小学位置明确在GX100408-04地块,规模36班,虚线控制;新建学校建议配建机动车接送中心,解决学校接送停车需求,并错峰向社会车辆开放共享停车;幼儿园2所分设于GX100408-04地块与GX100402-01地块,规模均为12班;GX100408-07地块新增基层社区中心1处,中型菜场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1处;GX100415-01地块内新增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处;
(6)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修改:将GX100405地块高中以外剩余用地规划为商业用地,虚线控制,容积率≤3.0,建筑密度≤50%,建筑高度≤50m;将范围内其他地块由原规划其他混合用地、商办住混合用地明确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中小学用地和公园绿地,其中沿长江北路、河海西路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100m,其余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2.2,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60m,商业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建筑高度≤60m,中小学用地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50m;
(7)根据已审批的《常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12-2020)》,该基本控制单元内长江北路、河海西路为疏散主干道,华山中路、太湖西路为疏散次干道,上述道路两侧的项目建设应满足抗震防灾相关要求;
(8)GX1004基本控制单元其他规划要求按原审批规划(详见“历年控规制定情况备注表”)执行;
(9)以上未明确的控制内容均为引导性内容。
4.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相关的规划审批须按《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常政规[2017]6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常政发[2013]97号)执行。
5.根据环境影响预评价,基本控制单元内莱尼金属导体(常州)有限公司、常州百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及长江北路以西的常州常富整播精机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与居民楼卫生防护距离分别应保持100米,100米,300米,周边地块开发时,须对相关企业进行相应整改,确保地块开发时满足环保要求。建议充分考虑周边交通噪声和生产噪声带来的影响,在地块开发设计时充分考虑建筑退让,合理布局,采取合理、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6.基本控制单元内开发地块须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6〕4号)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7.规划实施阶段落实《常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政规[2013]19号) 规定,本单元内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区域需进行地下文物勘探。地块完成征地后,应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单位应将考古经费列入预算,并向省文物局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9.根据省、市关于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女职工人数等因素配置母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10.本控规未涉及的规划控制内容需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可在规划管理阶段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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