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荣茂塑业有限公司荣茂塑业塑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的要求,本单位现对本项目进行公众参与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荣茂塑业塑料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常州市荣茂塑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圩路18-1号
建设规模:年产塑料粒子1000t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常州市荣茂塑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总
联系电话:15370070392
电子邮件:1835327267@qq.com
(三)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工
联系电话:025-51862345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1319室
电子邮件:njxtghb@163.com
(四)污染物产生情况
1、废气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2、废水包括生活污水。
3、固废包括工业固废。
4、噪声包括破碎机、切粒机、挤出机、风机和水泵等设备噪声。
(五)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破碎及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捕集后进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置后由15米高 1#排气筒排放,挤出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进“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置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
2、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暂存于蓄水池内,并定期委托常州新区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拖运处置。
3、固废: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外处理,。
4、噪声:破碎机、切粒机、挤出机、风机和水泵等均采用低噪声、低能耗产品,对噪声较高的设备采用消声器、隔声罩等措施进行有效的噪声防治,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政策、选址规划分析
(1)本项目就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东部产业版块内,属于一类工业工地。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东部产业版块规划范围位于桃花港以西、338省道以南、藻江河以东、镇南铁路以北,面积750公顷。布置以环保设备、机械为主的一类工业。本项目从事废塑料再生利用,属于环保产业,因此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所列的生态保护区一级、二级管控区内,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
(3)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号令,2013年2月16日)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4)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
(5)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6)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对照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②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③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②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⑤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本项目是位于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项目,均不位于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相关规定。
(7)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政策的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本项目为化工新建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本项目不排放含氮磷的生产废水,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8)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符性
本项目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各项要求相符。
(9)与《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各项要求相符。
(10)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东部产业版块,项目所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回收的废塑料来源于常州昌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为中空格子板产品生产过程中切边、剪切工段产生的边角料,主要成分为PP和色母粒,不涉及废塑料袋及危废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加工过程产生的固废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符
(11)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
(12)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东部产业版块,项目所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
(13)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
(14)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不属于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处理效率可达90%,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
(15)与《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14t/a,VOCs 0.045t/a需履行排放量替代方案,企业应按要求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新北区内进行平衡。
(16)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
①治理太湖水环境
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 年削减16%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
本项目收集的废塑料为干净的边角料,不涉及清洗工段,因此,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定期托运至常州新区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尾水排入长江,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相符。
②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本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相符。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常州市总体规划、符合园区规划以及环保规划。
2、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暂存于蓄水池内,并定期委托常州新区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拖运处置,无生产废水产生,对地表水环境无直接影响。
本项目破碎及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捕集后进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置后由15米高 1#排气筒排放,挤出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进“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置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根据估算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噪声源主要来自破碎机、切粒机、挤出机、风机和水泵噪声等,建设单位在生产线上均选用符合噪声要求的设备等,噪声经过治理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通过以上分析,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企业控制方法和分析设备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能够维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3、环境影响预测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①从影响程度上看,项目正常排放时,本项目点源、面源污染物各污染物小时浓度增量均低于标准的10%,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根据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等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②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相对增加,但未超过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应加强管理,杜绝事故排放的发生;
企业全厂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常州新区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其水量、水质均在常州新区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范围内。因此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预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预测值昼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对应标准的要求。本项目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对厂界及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值较小。
本项目新增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上述固体废物经过妥善处置后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影响。
因此,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当地环境质量仍能达到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4、综合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选址合理。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项目在该地建设可行。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注意事项: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九)征求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公众参与是多方面的,本次环评“公众参与”采取公示和发放“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同时公众参与调查表附建设项目工程简介,调查以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代表性是指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公众参与来自社会各界人士;随机性是指对象在统计学上是随机的,调查对象的选择机会均等,公正无偏。
(十)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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